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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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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簡字第1號陳高玉桂、江育帆、陳漢鐘、陳漢龍、陳漢傑、陳晃、蔣碧芳、高越麟、高悅文、高悅秋、高悅軒、江煌煒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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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陳高玉桂、江育帆、陳漢鐘、陳漢龍、陳漢傑、陳晃、蔣碧芳、高越麟、高悅文、高悅秋、高悅軒、江煌煒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繼簡字第1號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陳高玉桂、江育帆、陳漢鐘、陳漢龍、陳漢傑、陳晃、蔣碧芳、高越麟、高悅文、高悅秋、高悅軒、江煌煒得於辦公時間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家繼簡字第1號
原   告 彭瑞容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 高素真律師
被   告 高聯陞
吳德凱
高昭伯
高樹明
高妮愛
高士峰
高士賢
高士鎮
高千嵐
陳高玉桂 (遷出國外)
高泉清
高張阿勉
高圳義
高圳智
高玉蕊
高桂英
朱雪貞
高金圳
高名樂
高儷瑜
高泉富
高泉財
高進南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高婉卿
高國華
被   告 王允含
王新淮
胡仁宏
江育帆  住新店戶政事務所
江良玲
高士誠
高士嘉
高春芬
高春玲
高春麗
高文媛
馮欽賜
馮欽德
馮淑慧
陳漢鐘   (遷出國外)
陳漢龍  (遷出國外)
陳漢傑  (遷出國外)
陳晃   住居所不明
高陳守殿
高士杰
高士鈞
高士文
陳文虎
蔣秋芬
蔣志雄
蔣碧芳  (遷出國外)
蔣淑靜
蔣志宏
高國棟
高李阿燕
高越麟  (遷出國外)
高悅文
高悅秋  (遷出國外)
高悅軒
高元
高立埁
董經文
董宸佑
謝文禮
謝耀慶
謝佳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及被代位人江煌煒公同共有被繼承人高林粉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三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家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區衿綾
 

  • 發布日期:113-01-05
  • 更新日期:113-01-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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