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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1115號邱建華之終止兼支付轉給保險解約金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黃字第11111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邱建華之終止兼支付轉給保險解約金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11115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邱建華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終止兼支付轉給保險解約金函:終止如附件所示之保險契約,邱建華所得領取之解約金,應向本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黃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1-05
- 更新日期:113-01-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