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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715號伊美申、伊北中、伊允中之起訴狀繕本、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補正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知112年度訴字第371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伊美申、伊北中、伊允中之起訴狀繕本、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補正函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715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補正函各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8法庭開準備程序。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劉則顯
股別:知股
- 發布日期:113-01-05
- 更新日期:113-01-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