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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全聲字第8號徐聖明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乾112年度家全聲字第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徐聖明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全聲字第8號撤銷假扣押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徐聖明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全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徐聖明 住新北市泰山區仁愛路100巷62號4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美惠間聲請撤銷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股 別:乾股
書記官 尹遜言
- 發布日期:113-01-05
- 更新日期:113-01-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