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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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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47554號香港商創優行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黃樹豐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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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公字第14755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香港商創優行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黃樹豐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47554號債權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等與債務人香港商創優行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確定訴訟費用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公股書記官
附件:(節本)
主旨:債務人香港商創優行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統一編號:43236505號)對第三人○○○○○○○○○○○○○○○○○○○○○之存款債權,在新臺幣947元(已扣除手續費250元)範圍內,應依說明三向本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 發布日期:113-01-05
  • 更新日期:113-01-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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