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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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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2257號安陞菲餐飲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吳宗霖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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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雙112年度北簡字第1225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安陞菲餐飲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兼法
      定代理人吳宗霖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北簡字第12257號原告林泊彥與被告安陞菲餐
      飲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吳宗霖間返還出資額等事件,應送
      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
      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14時10分在
      本庭第1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詞辯
      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高秋芬




 

  • 發布日期:113-01-04
  • 更新日期:113-01-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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