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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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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店簡字第1715號莊敏瑛之告知訴訟函、言詞辯論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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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芳111年度店簡字第171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莊敏瑛之告知訴訟函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1年度店簡字第1715號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莊晉權、莊敏鳳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應送達之告知訴訟函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代位人即受告知人莊敏瑛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庭二樓、第六法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代位人即受告知人莊敏瑛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馮姿蓉

  • 發布日期:113-01-04
  • 更新日期:113-01-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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