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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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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小字第000070號謝鈞有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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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木113年度北小字第7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謝鈞有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小字第70號原告外交部與被告謝鈞有
          間清償債務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
          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
          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蔡凱如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70號
原   告 外交部  
法定代理人 吳釗燮  
訴訟代理人 林利庭
      吳佩蓉  
      洪瑮蓁  
被   告 謝鈞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 發布日期:113-01-04
  • 更新日期:113-01-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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