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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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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0880號高燕華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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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木112年度北簡字第1088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高燕華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0880號原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高燕華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
          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
          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蔡凱如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0880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送達代收人 黃威   
訴訟代理人 汪宜安  
被   告 高燕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5,316元,及自民國93年2月22日起至民
國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19.6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7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33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25,31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 發布日期:113-01-04
  • 更新日期:113-01-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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