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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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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1459號韋小娟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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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木112年度北簡字第1145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韋小娟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1459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韋小娟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
          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
          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蔡凱如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1459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陳慕勤  
被   告 韋小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6,776元,及其中新臺幣101,759元自民
國98年6月19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8.25%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22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16,77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 發布日期:113-01-04
  • 更新日期:113-01-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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