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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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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3293號陳貴美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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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庚112年度北簡字第1329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貴美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3293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陳貴美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
          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
          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鳳瀴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329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謝佩蓉  
被   告 陳貴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 
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5,514元,及自民國95年10月6日起至民
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
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5,165元,及自民國96年1月27日起至民
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
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2,32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
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320元
合        計             2,320元   

  • 發布日期:113-01-04
  • 更新日期:113-01-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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