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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原簡字第16號吳予恩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六112年度北原簡字第1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吳予恩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原簡字第16號原告陳惠如與被告吳予恩、曾洺瑛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黃進傑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原簡字第16號
原 告 陳惠如
被 告 吳予恩
曾洺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112年度審原附民字第41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玖仟零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萬玖仟零玖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法 官 陳仁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 段126 巷1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 發布日期:113-01-04
- 更新日期:113-01-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