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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店簡字第1369號邵漢偉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芳112年度店簡字第136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邵漢偉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店簡字第1369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邵漢偉間清償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股 別:芳股
書記官 馮姿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店簡字第1369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訴訟代理人 羅漢璇
送達代收人 吳銘山
被 告 邵漢偉
(新北市新店戶政事務所)
(現應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2年1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萬640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2萬640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附表:新臺幣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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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息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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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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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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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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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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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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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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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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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萬64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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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1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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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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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1年2月12日起至101年8月1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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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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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1年8月12日起至101年11月1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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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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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3-01-04
- 更新日期:113-01-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