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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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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店簡字第1369號邵漢偉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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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芳112年度店簡字第136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邵漢偉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店簡字第1369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邵漢偉間清償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股       別:芳股
 
 
 
書記官  馮姿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店簡字第1369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訴訟代理人 羅漢璇
送達代收人 吳銘山
被   告 邵漢偉
                      (新北市新店戶政事務所)
(現應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2年1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萬640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2萬640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附表:新臺幣

編號
計息本金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年利率
期間
年利率
01
26萬6403元
自101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2%
自101年2月12日起至101年8月11日止
1.2%
自101年8月12日起至101年11月11日止
2.4%
 
 
  • 發布日期:113-01-04
  • 更新日期:113-01-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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