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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4733號李美雲之開庭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山112年度訴字第473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美雲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733號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
李美雲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上午9時50分,
在本院第22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李美雲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吳芳玉
股 別:山股
- 發布日期:113-01-04
- 更新日期:113-01-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