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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原訴字第000001號林均之開庭通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青113年度原訴字第1號
主旨:公示送達原告林均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原訴字第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
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原告
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上午9時25分,
在本院第23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林怡秀
股 別:青股
- 發布日期:113-01-04
- 更新日期:113-01-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