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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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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13316號許釋文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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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法112年度北簡字第1331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許釋文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3316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許釋文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
     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
     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吳昀蔚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3316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訴訟代理人 潘俐君 
      蔣郁瑤 
被   告 許釋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叁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肆萬玖仟玖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十六日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違約狀態最高
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年息百分之十
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叁佰捌拾貳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660元
合        計              1,66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 發布日期:113-01-04
  • 更新日期:113-01-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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