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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21557號任惠榮(原名:任惠嶸)之通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0司執玄字第12155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任惠榮(原名:任惠嶸)之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2155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任惠榮(原名:任惠嶸)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玄股書記官
(通知節本)
本院111年10月21日、112年4月24日北院忠110司執玄字第121557號執行命令通知就...之部分應停止執行程序部分,債務人業經敗訴確定,請續行執行程序,將債務人之執行業務所得債權,按附表所示比例移轉各債權人,請查照。。
股 別:玄股
- 發布日期:113-01-04
- 更新日期:113-01-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