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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87493號楊志民之執行命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卯字第8749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楊志民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87493號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楊志民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卯股書記官王盈淳
附件:(節本)
執行命令
主旨:請於文到7日內,依說明三辦理。
股 別:卯股
- 發布日期:113-01-04
- 更新日期:113-01-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