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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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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27427號葉玉華之民事本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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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非迅112年度司票字第27427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葉玉華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項第3款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票字第27427號聲請人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濾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莊賢智、葉玉華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7427號
聲 請 人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送達代收人 郭旭峯  
相 對 人 葉玉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壹仟壹佰零肆萬元,其中之新臺幣陸佰肆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書 記 官 郭勇輝
  • 發布日期:113-01-04
  • 更新日期:113-01-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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