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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簡字第2號魏家隆之判決
主旨:公示送達魏家隆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繼簡字第2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魏家隆得於本院辦公時間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家繼簡字第2號
原 告 魏○○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氏雪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唐迪華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魏玉珍
魏家霖
魏嘉鋐(原名:魏家昌)
魏家隆 住居不詳(遷出國外)
追 加 被告 魏世杰
魏世鈞
魏世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就被繼承人魏成雲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家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區衿綾
- 發布日期:113-01-04
- 更新日期:113-01-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