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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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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重訴緝字第5號顧明勝之準備程序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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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茲將應送達準備程序期日傳票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金重訴緝字第5號顧明勝銀行法案件,應受送達人顧明勝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準備程序期日傳票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應送達之傳票,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顧明勝得庭期前隨時到院領取。
四、傳票內容:本件定於113年4月26日下午4時30分於本院第7法庭行準備程序,被告顧明勝應遵期到庭。

  • 發布日期:113-01-04
  • 更新日期:113-01-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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