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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747號王美芳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金112年度訴字第374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美芳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747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王美芳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朱俶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節本)
112年度訴字第3747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志忠
訴訟代理人 吳銘山 住同上
被 告 王美芳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08,202元,及自民國98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8年11月13日起至民國99年5月12日止按週年利率1.2%、自民國99年5月13日起至民國99年8月12日止按週年利率2.4%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思宜
- 發布日期:113-01-04
- 更新日期:113-01-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