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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2511號陳姿螢之陳報狀繕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丁112年度北簡字第1251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姿螢之陳報狀繕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2511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陳姿螢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
,應送達之陳報狀繕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
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林玗倩
- 發布日期:113-01-04
- 更新日期:113-01-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