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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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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08718號洪富仁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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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玄字第20871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洪富仁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08718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洪富仁(遷出國外)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玄股書記官
 
(執行命令節本)
禁止債務人...在說明一所示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依保險契約已得請領之保險給付、已得領取之解約金及現存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  查照。

股       別:玄股
 

  • 發布日期:113-01-04
  • 更新日期:113-01-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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