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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小字第66號楊玉興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玉113年度北小字第6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楊玉興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小字第66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楊玉興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馬正道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66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訴訟代理人 黃秀玉
被 告 楊玉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 發布日期:113-01-04
- 更新日期:113-01-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