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409號楊凱捷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結112附民字第1409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楊凱捷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附民字第1409號楊凱捷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案件,
應受送達人楊凱捷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
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股別:結
書記官:黃馨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409號
原 告 陳慶憲
被 告 楊凱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511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棣儀
法 官 姚念慈
法 官 賴政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馨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 發布日期:113-01-04
- 更新日期:113-01-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