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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000024號嘉皇(上海)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義109年度訴字第2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嘉皇(上海)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文
時珍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9年度訴字第24號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准許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嘉皇(上海)
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文時珍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潘惠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24號
原 告 飛躍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王國信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王曹正雄律師
蔡瑞芳律師
被 告 嘉皇(上海)餐飲管理有限公司
設
設
法定代理人 文時珍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英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義股
- 發布日期:113-01-04
- 更新日期:113-01-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