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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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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58207號林信成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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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公字第5820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信成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58207號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林信成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公股書記官
 
附件:(節本)
主旨:准許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向第三人○○○○○○○○○○○○收取如說明二之生存保險金債權。

  • 發布日期:113-01-04
  • 更新日期:113-01-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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