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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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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511號楊凱捷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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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結112訴字第1511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楊凱捷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訴字第1511號楊凱捷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應受送達人
         楊凱捷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股別:結
書記官:黃馨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51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凱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16
64、1666、1667、16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案公訴不受理。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棣儀
                               法 官 姚念慈
                               法 官 賴政豪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
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
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黃馨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 發布日期:113-01-04
  • 更新日期:113-01-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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