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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815號被告尹智勇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人112年度訴字第481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尹智勇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815號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尹智勇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815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
法定代理人 林寶惜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黃芝蘭 住同上
被 告 尹智勇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書 記 官 翁挺育
- 發布日期:113-01-04
- 更新日期:113-01-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