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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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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001172號林士哲、被告鄭元中(即鄭黃菊之繼承人)、被告鄭雅雯(即鄭黃菊之繼承人)、被告陳忠堅之民事陳報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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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恭107年度重訴字第117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士哲、被告鄭元中(即鄭黃菊之繼承人)、被告鄭雅雯(即鄭黃菊之繼承人)、

           被告陳忠堅之民國112年12月29日民事陳報狀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7年度重訴字第117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國112年12月29日民事陳報狀,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士哲、被告鄭元中、

              被告鄭雅雯、被告陳忠堅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劉曉玲


股       別:恭股

  • 發布日期:113-01-04
  • 更新日期:113-01-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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