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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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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56376號李楊淑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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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寅字第15637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楊淑之執行命令2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56376號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與債務人李楊淑間給付電費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寅股書記官


節本:
1.准許債權人向第三人OO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公司收取如說明一所示之存款債權,新台幣OO,OOO元(已扣除手續費新臺幣250元),請查照。
2.本院民國112年10月2日北院忠112司執寅字第156376號執行命令,應予撤銷。
 

  • 發布日期:113-01-04
  • 更新日期:113-01-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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