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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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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00730號蘇鴻麟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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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丁字第20073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蘇鴻麟之執行命令2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00730號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蘇鴻麟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節錄:
執行命令(主旨):
1.禁止債務人蘇鴻麟在說明二所示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oo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oo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依保險契約已得請領之保險給付、已得領取之解約金及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查照。
2.禁止債務人蘇鴻麟在說明二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oo分公司之存款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丁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1-03
  • 更新日期:113-01-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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