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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5558號彭翎(原名彭淑苑)之起訴狀繕本、民事更正聲請狀繕本、民事庭通知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風112年度訴字第555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彭翎(原名彭淑苑)之起訴狀繕本、民事更
正聲請狀繕本、民事庭通知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558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
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民事更正聲請狀繕本、民事庭通知
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
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上午11時整,
在本院第28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蔡庭復
股 別:風股
- 發布日期:113-01-03
- 更新日期:113-01-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