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1583號孫國席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昌112年度北簡字第1158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孫國席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1583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孫國席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
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
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蘇炫綺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158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葉美伶
被 告 孫國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參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伍萬肆仟壹佰參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民
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
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參佰壹拾肆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
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770元
合 計 1,770元
- 發布日期:113-01-03
- 更新日期:113-01-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