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818號被告石頭溪人文食品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林文如、被告長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林渭濱之判決、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澤112年度訴字第481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石頭溪人文食品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林文如、被告長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林渭濱之判決及裁定正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818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石頭溪人文食品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林文如、被告長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林渭濱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檢附判決、裁定節本各一件。
書 記 官 陳香伶
股 別:澤股
檔案下載
- 20240103180424_OCRpdf
- 發布日期:113-01-03
- 更新日期:113-01-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