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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助字第5392號陳南成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09司執助亥字第539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南成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9年度司執助字第5392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司執助5392)等與債務人陳南成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附件:本院111年8月5日北院忠109司執助亥字第5392號執行命令就併案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司執助卯7057)部分,應予撤銷,其他債權人改依附表比例移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亥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1-03
- 更新日期:113-01-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