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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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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繼訴字第13號陳翠芳、陳瑞芳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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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靜110年度家繼訴字第1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翠芳、陳瑞芳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家繼訴字第13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陳翠芳、陳瑞芳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下午2時整,在本院第2法庭(法院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股       別:靜股
書記官  羅蓉
 

  • 發布日期:113-01-03
  • 更新日期:113-01-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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