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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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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0187號昇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文舜、蔡政佑、鄭承峰(原名鄭錦榮)之起訴狀繕本、開庭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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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丁113年度北簡字第18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昇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
      人林文舜、蔡政佑、鄭承峰(原名鄭錦榮)之訴狀繕本及言
      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3年度北簡字第187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
      署與被告昇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應送
      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
      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上午10時50
      分在本庭第2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
      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林玗倩


股       別:丁股
 

  • 發布日期:113-01-03
  • 更新日期:113-01-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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