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02679號孫悅綺(原名:孫妙官)(即孫任霈之繼承人)之保險扣押命令函1件(附件一)、扣押存款函1件(附件二)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宙字第10267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孫悅綺(原名:孫妙官)(即孫任霈之繼承人)之保險扣押命令函1件(附件一)、扣押存款函1件(附件二)。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02679號債權人孫雲鵬等與債務人孫瑜岑(原名:孫儀芳)(即孫任霈之繼承人)、孫翌禎(原名:孫鈺媞即孫榮)(即孫任霈之繼承人)、孫悅綺(原名:孫妙官)(即孫任霈之繼承人)、孫可芹(即孫任霈之繼承人)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節文如附件。
附件一:禁止債務人孫瑜岑(原名:孫儀芳)(即孫任霈之繼承人)、孫翌禎(原名:孫鈺媞即孫榮)(即孫任霈之繼承人)、孫悅綺(原名:孫妙官)(即孫任霈之繼承人)、孫可芹(即孫任霈之繼承人)在說明一所示範圍內收取孫任霈對第三人依保險契約已得請領之保險給付、已得領取之解約金及現存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查照。
附件二:禁止債務人孫瑜岑(原名:孫儀芳)(即孫任霈之繼承人)、孫翌禎(原名:孫鈺媞即孫榮)(即孫任霈之繼承人)、孫悅綺(原名:孫妙官)(即孫任霈之繼承人)、孫可芹(即孫任霈之繼承人)在說明二範圍內收取孫任霈(歿)對第三人之存款債權(含黃金存摺)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宙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1-03
  • 更新日期:113-01-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