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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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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4993號周素珠(即被繼承人游家合之繼承人)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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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悅112年度訴字第499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周素珠(即被繼承人游家合之繼承人)之判決
      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993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周素珠(即
      被繼承人游家合之繼承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節本如附件所示。

書 記 官 林俐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99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謝宇森 
被   告 周素珠(即被繼承人游家合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游家合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捌
拾陸萬零柒佰陸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游家合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玖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但被告以新臺幣捌拾陸萬零柒佰陸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俐如
附表:
編號 計息本金 利息之起迄期間及利率  1 57萬4415元 自112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6 2 18萬8679元 同上 同上 

  • 發布日期:113-01-03
  • 更新日期:113-01-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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