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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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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47568號香基韶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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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申字第14756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香基韶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47568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香基韶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節本如附件。
附件:
債務人香基韶所有在第三人⑴新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保管「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⑵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股務組所保管「裕榮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及歷年未領取之股利,於說明二債權額範圍內禁止為移轉或其他處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申股書記官 劉穗筠
  • 發布日期:113-01-03
  • 更新日期:113-01-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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