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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12189號葉栢源(原名:葉義煌)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揚112年度北簡字第1218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葉栢源(原名:葉義煌)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2189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葉栢源(原名:葉義煌)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黃慧怡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218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林志淵
被 告 葉栢源(原名:葉義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40,999元,及其中新臺幣281,489元部分,自民國112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3,750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40,99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3,750元
合 計 3,750元
- 發布日期:113-01-03
- 更新日期:113-01-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