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94798號陳妍君(即黃春梅之繼承人)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火字第19479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妍君(即黃春梅之繼承人)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94798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陳妍君(即黃春梅之繼承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節本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火股書記官范國豪
附件:
主旨:禁止債務人陳威良(即黃春梅之繼承人)、陳妍君(即黃春梅之繼承人)、陳妍男(即黃春梅之繼承人)在說明一所示範圍內收取被繼承人黃春梅對第三人○○○之股票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說明:(略)
股 別:火股
- 發布日期:113-01-03
- 更新日期:113-01-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