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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004230號鄭明忠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己112年度北小字第423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鄭明忠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小字第4230號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
公司與被告鄭明忠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應送達
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怡如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小字第4230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王筑萱
丁重元
黃照峯律師
上一人
複委任人 吳子賢
被 告 鄭明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12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一
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 發布日期:113-01-03
- 更新日期:113-01-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