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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4923號高偲倫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水112年度訴字第492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高偲倫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923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高偲倫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吳華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92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張慧如
王彥力
被 告 高偲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肆萬伍仟零柒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
貳拾捌萬參仟伍佰參拾壹元,自民國一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股 別:水股
- 發布日期:113-01-03
- 更新日期:113-01-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