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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908號蔡采秀之開庭通知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順112易字第908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被告蔡采秀傳票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易字第908號蔡采秀竊盜案件,應受送達人蔡采秀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傳票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本案已定於113年2月1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二樓第20法庭進行準備程序,請被告蔡采秀遵期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蘇瑩琪
股別 順股
- 發布日期:113-01-03
- 更新日期:113-01-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