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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1586號高三達,高志士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智112年度訴字第1586號
主旨:公示送達高志士、高三達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1586號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原告高志士、原
告高三達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黃馨儀
股 別:智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節本)112年度訴字第1586號
原 告 高亮一
訴訟代理人 林哲健律師
張宏暐律師
原 告 高志士
高三達
被 告 高至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貳拾萬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佰伍
拾萬元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柒拾參萬肆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佰貳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 發布日期:113-01-03
- 更新日期:113-01-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