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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66626號張秋閎(原名:張秋紅)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甲字第16662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秋閎(原名:張秋紅)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66626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張秋閎(原名:張秋紅)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節本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甲股書記官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甲字第166626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准許債權人向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店碧潭郵局收取如說明一所示之存款債權,請查照。
- 發布日期:113-01-03
- 更新日期:113-01-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