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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監宣字第461號蘇秀瑜、張馨文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坤112年度監宣字第46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蘇秀瑜、張馨文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監宣字第461號監護宣告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蘇秀瑜、張馨文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461號
聲 請 人 蘇秀瑜
應 受 監
護宣告之人 張馨文
上列聲請人為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股 別:坤股
書記官 張妤瑄
- 發布日期:113-01-03
- 更新日期:113-01-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